随着城镇化的推进,高空安全已成为越来越突出的伴生性风险。为防止和减少建筑幕墙因老化失修造成的安全问题,早在JGJ102-200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中就有相关规定:在幕墙工程完工验收后一年时,应对幕墙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此后每五年应检查一次。 随后,各地政府也相继出台要求按时进行检查的规定。
按时给幕墙做“体检”,这的确可以尽早察觉缺陷,防患于未然,但在实际落地操作中却面临着诸多困难:幕墙检测维护费用太过昂贵,动辄几十上百万,如检查后需要大修,则将损坏的幕墙拆除并重新安装,这大一笔费用该由谁掏?谁掏钱、谁来修,这样一些问题都使得该规定逐步沦为“一纸空文”。
今年5月1日,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第十三条:按时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对危房及时治理、解危;以上三项责任所产生相关联的费用的,可按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那么,第十三条中可按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例都包含哪些?幕墙安全管理工作有哪些是能够正常的使用维修资金?又是由谁来实施?
考虑到深圳既有建筑广泛采用幕墙作为外围护结构,《办法》对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单设专章。其中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安全责任人应依法履行既有幕墙安全检查责任,并 将检查内容分为 例行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及专项定期安全检查 。
依据《办法》第十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履行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六)、(七)项所规定的定期安全检查责任所需承担相关联的费用的,可按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此外,第三十八条中还明确了三种检查的实施单位,例行安全检查可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委托的企业、机构实施。而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定期安全检查则应当委托拥有相对应技术能力的专业机构实施。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有物业的安全检测鉴定、维修、更新、改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最新程序进行:
1.经业主大会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制定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该方案应包含维修项目、维修程度、预算费用、允许超出预算比例、分摊范围、组织实施等内容,还应根据自身的需求对施工、监理、验收、结算等事项作出安排。
2.在街道办的指导下,业主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做投票表决。其中,对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维修工程,经业主大会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先完成预算造价审核后再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造价审核单位可为自行选定、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机构,也可为我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提供的免费审核机构。
3.表决通过后,经业主大会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将维修工程中的相关信息录入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并上传有关电子申请材料到信息管理系统。
4.经业主大会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持专项使用(首款)申请材料到区管理机构申请首款审核,并核对预分摊信息。
5.区管理机构对专项使用(首款)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区管理机构经系统发送专项使用(首款)资金划拨通知。
6.市管理机构依据区管理机构的专项使用(首款)资金划拨通知,拨付首期款项。
《办法》的颁布,从法律层面对安全责任有了更明确的定义。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则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按时进行检查,防范物业管理风险。 随着更多的幕墙规范的出台,从根源治理幕墙安全问题,可以甩掉城市上空的“不定时炸弹”,还头顶一片安全天空,换城市一番文明新貌。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